店铺类型及命名规则

第一章 概述

1.1 目的及依据

为了规范平台内(域名为jjmouse.com)店铺名称的申请、修改等行为,给商家及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体验,根据国家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《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》,特制定《店铺类型及命名规则》,旨在维护平台的生态秩序和氛围。

1.2 适用范围

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所有商家。

1.3 效力级别

本规则是对“平台规则体系”的有效补充。商家/店铺应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平台规则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。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平台规则、平台协议等规定的行为,本规则已有规定的,适用于本规则。本规则尚无规定的,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规章、平台规则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。

第二章 各类店铺命名规则

2.1 旗舰店命名规则

2.1.1 旗舰店定义

(1)旗舰店,是指以自有品牌(商标为R标或TM标)或由商标权利人(商标为R标)提供独占授权的品牌,入驻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; (2)根据品牌授权书类型,可申请“旗舰店”或“官方旗舰店”。以“官方旗舰店”命名的,“品牌授权书”模板应为“官方旗舰店授权模板”。 (3)申请主体应为企业,个体工商户/个人不得申请。

2.1.2 旗舰店包括以下情形 :

(1)经营一个或多个自有品牌商品的旗舰店; (2)非自有品牌(独占授权)经营一个或多个品牌(多个品牌需归同一实际控制人)的旗舰店。

2.1.3 命名形式

品牌名+类目(非必填)+旗舰店/官方旗舰店。

2.2 专卖店命名规则

2.2.1 专卖店定义

(1)专卖店是指以商标权利人提供普通授权的品牌(R标)入驻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; (2)以“专卖店”命名的,入驻品牌应为已经注册的商标(R 状态); (3)申请主体应为企业,个体工商户/个人不得申请;

2.2.2 专卖店包括以下情形:

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专卖店。

2.2.3 命名形式

品牌名+企业商号+专卖店,举例:韩后水之恋专卖店;

2.3 专营店命名规则

2.3.1 专营店定义

(1)专营店以商标权利人提供普通授权的品牌入驻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,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; (2)申请主体应为企业,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;

2.3.2 专营店,包括以下情形:

(1)经营两个及以上自有品牌的专营店; (2)经营两个及以上授权品牌的专营店; (2)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的专营店;

2.3.3 命名形式

企业商号+(类目关键词)+专营店,不得以“XX(品牌名)专营店”命名,举例:宝锐数码专营店

2.4 普通店铺命名规则

《个人普通店经营权益及要求解析》

2.4.1普通店铺定义

(1)申请主体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(新个人商家入驻已暂停,已入驻商家可正常经营); (2)可经营多个品牌;

2.4.2 命名形式:商家自行定义

第三章 命名限制

3.1 店铺名不得超过30个字符。 3.2 店铺名不得包含空格等异型符号。 3.3 店铺名不得与已经开通的店铺名称重复,如两个店铺同时申请同一店铺名的,则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开通店铺,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其他店铺名重新提交申请。 3.4 普通店铺的店铺名称不得使用“旗舰”、“专卖”、“专营”、“官方”、“直营”、“官字”、“官方认证”、“官方授权”、“特许经营”、“特约经销”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。 3.5 店铺名称不得带有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网址、二维码、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联系信息(如QQ号码、微信号等)。 3.6 店铺名称不得包含违法信息,包含但不限于: 3.6.1 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有损民族尊严。
  •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、有消极政治影响、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。
  •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,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。
  • 外国国家(地区)名称/国际组织名称。
  • 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或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。
  • 有不文明/格调低级/庸俗等不雅词汇。
  • 出现平台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。
  • 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使用品牌名称、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。
  •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3.7 店铺名不得包含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信息:
  • 包含知名人士、地名的品牌;
  •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;
  • 与平台主要业务、类目相同或近似的品牌。
  • 使用品牌的变形词或衍生词来描述商品的,包含但不限于错别字、拼音、特殊符号等;

第四章 店铺LOGO规则

4.1 店铺LOGO中如出现品牌,需提供品牌授权。 4.2 店铺LOGO中不得含有政治敏感因素,平台禁售产品及任何联系方式(包含但不限于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网址、二维码,微信号,QQ号等)。 4.3 店铺LOGO中不得涉及人物/动漫人物的肖像,如确实需要用到知名人物/明星/动漫人物作为店铺LOGO,需提供肖像授权或动漫人物版权授权,其中肖像授权书要求参考《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》。 4.4 资质,合同类图片不得作为店铺LOGO使用。 4.5 若店铺logo中出现“小店”字样,需与店铺名称一致。 4.6 禁止出现的内容也适用于上述3.6店铺名称中提到的情形。

第五章 违规处理

5.1 商家设置的店铺名称及logo应遵守本规则要求,若发生以下情形,平台有权对店铺采取限制经营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商品封禁、禁止上新,同时通知商家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店铺名称直至符合要求;若商家在指定期限内未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平台有权不经商家同意直接修改该店铺的名称。
  • 如发现店铺名称及logo违规(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规则、平台协议、其他平台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下同)或者存在违规风险的。
  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、主管部门监管政策、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变化,导致店铺名称及logo不符合新的要求的。
5.2 如因店铺名称及logo违规导致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害的,平台及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6.1 【生效时间】本规则于2021年08月17日首次生效。 6.2 平台有权对本说明进行不定期修订,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。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,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,公示期结束后,本说明修订内容即告生效。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,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。 6.3 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,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,适用当时的规则。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,适用本规则。 注:各类型店铺品牌资质要求见 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
2022-05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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